各团总支、支部,各级学生组织:
现将《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共青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
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
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(试行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大学生活动中心是广大师生开展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活动的场所,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,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生活动中心的功能,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校师生。
第三条在大学生活动中心举行的各项活动必须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。
第四条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活动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、学习为原则,具体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。
第五条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由校团委负责使用调度,电子类设备由技术处负责维护,其他附属设备由后勤处负责维护。
第二章场地使用和管理
第六条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主要用于广大师生开展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,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其它活动。
第七条学校各单位开展活动需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者,原则上须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《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使用申请表》。
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申请经核准后,原则上不能提前或延期使用场地,不得转借其它单位使用。
第九条使用单位要爱护公物,在使用器材和场地前须仔细检查,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向校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说明并得到确认;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,须作出相应赔偿并报校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。
第十条使用单位须按照“谁使用谁管理谁保洁”的原则,确保各项活动开展安全有序、活动场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。在活动结束后,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须对器材和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《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使用情况登记表》,注明检查结果。
第十一条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场地开放时间
(一)开学期间无特殊情况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9:00-21:00。
(二)寒暑假期间学校无重大活动不开放。
第十二条各单位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。
(二)使用应与申请内容相符。
(三)注意公共安全,制定应急预案。
(四)未经许可不得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张贴海报、宣传标语等。
(五)不得携带鞭炮、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大学生活动中心,不准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抽烟及乱扔垃圾,自觉维护公共卫生。
(六)使用器材和场地后应恢复原状,及时拆除悬挂的标语、张贴的海报等宣传品。
(七)属于使用单位自带的各项器材,使用单位应于使用期结束后自行清理,大学生活动中心不负责保管。
(八)活动结束后,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活动的人员应自觉关好门窗水电后离去。
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